暖气退费最新规定
暖气退费的规定因地区而异,但根据《民法典》和《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以下是暖气退费的一般规定:
1. 供热不达标的退费标准 :
如果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热,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应退还相应热费。
如果用热方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供热方也应退还相应的热费。
2. 退费计算方式 :
退费额通常等于日平均热费乘以未供热的天数。
日平均热费计算方式为热费总额除以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
如果所在地区没有相关规定,退费额计算方式为日热费单价乘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计费面积乘以未达到标准的天数。
3. 退费时限 :
供热方应在当地政府确定的供热截止时间后的2个月内退还热费。
如果逾期未退,将按应退费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4. 特殊情况下的退费 :
如果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且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热经营企业应承担检测费用,并根据室温情况减收热费。
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而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
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联系当地供热管理部门获取最新的退费规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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