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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1. 基本情形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处以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2. 情节较轻的情形 :

当行为情节较轻时,可处以 五日以下拘留 或 五百元以下罚款 。

3. 加重情形 :

结伙殴打或伤害他人;

殴打或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多次殴打或伤害他人,或一次殴打或伤害多人。

此外,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如果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或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也可以适用较轻的处罚。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并以发布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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