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以下是定金条款的关键点:
1. 定金定义 :
定金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其生效时间为定金交付之日。
2. 定金分类 :
立约定金 :为担保合同订立而交付的,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
违约定金 :为担保合同履行而支付的,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初。
解约定金 :允许违约方通过支付或放弃定金来主动解除合同。
3. 定金数额 :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4. 定金罚则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 其他注意事项 :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款项性质,标明“定金”字样。
“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如果当事人对定金的性质约定不明,应推定为违约定金。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具体应用时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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